校属各单位:
机动车IC卡资料审核及制卡工作基本结束,即将开始发放安装电子蓝牙设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及地点安排
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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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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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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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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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12月13日
(上午9:00—下午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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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楼1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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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及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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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22日
(上午9:00—下午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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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楼102、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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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园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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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12月22日
(上午9:00—下午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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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园物管中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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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离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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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12月29日
(上午9:00—下午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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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西区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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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师大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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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4日—1月5日
(上午9:00—下午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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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北院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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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办理时间:2013年12月23日至12月31日
零星办理地点:保卫处信息户籍科(致远楼105室)
康园物业管理中心办公室(康园住户)
二、收费标准
校内停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昆发改价格〔2013〕130号)和《关于9999js金沙老品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昆发改价格〔2013〕24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校内临时停车计时收费标准
停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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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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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院、北院教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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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昆明市三类区域政府定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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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园、春园、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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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昆明市住宅小区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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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包月停车收费标准
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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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停车包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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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包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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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及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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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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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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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购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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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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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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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经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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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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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包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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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师大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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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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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无地下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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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本费标准
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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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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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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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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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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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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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蓝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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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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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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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说明
1、学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以及与学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工)本人(或配偶)车辆免费办理一辆;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员工配偶子女车辆、外来购房户以及北院师大教职员工车辆需付费办理;校内经营商户车辆场地占用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校内地下停车场剩余车位优先对教职员工及家属有偿租用。
2、除学校公车、教职员工本人(或配偶)车辆免收设备费外,其余人员均需交纳设备工本费。
3、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申办车辆开到办理地点领取并安装激活蓝牙设备。
4、有康园小区车库或车位的住户将车停放到自己的车库或车位上,领取蓝牙设备后引导工作人员上车安装;其他教职员工及家属将车停放到致远楼附近停车场,领取蓝牙设备后引导工作人员上车安装。
5、领取蓝牙设备时,凡车主姓名与本人(或配偶)姓名一致的,凭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原件领取;凡车主姓名与本人(或配偶)姓名不一致的,除提供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外,还需提供本人驾驶证原件。学校教职员工本人无驾驶证的,不能替他人办理(居住在校内的配偶以及离退休干部子女除外);
6、为便于日常出入,强化管理。机动车IC卡片仅限学校外聘教师以及外单位公车办理。其余车辆统一安装电子蓝牙设备。
7、机动车门禁系统投入使用后,将试运行一个月。试运行期间学校车辆通行证继续有效,请未及时申办机动车IC卡的车主尽快到保卫处办理,康园住户到康园物管中心申办。同时。如蓝牙设备在使用中出现故障,请及时与保卫处或康园物管中心联系。我们将竭诚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请广大教职员工及家属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
保卫处电话:信息户籍科 65113742
校园安全管理科 65239965
康园物管中心办公室: 65110051
康园值班电话 65110045 65110049
附件一: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昆发改价格〔2013〕130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发改价格〔2013〕130号
各县(市)区(含开发度假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
《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市政府同意(昆府登78号),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含开发度假区)价格主管部门接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组织学习《办法》规定,认真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掌握工作要领,为贯彻执行好《办法》打下基础。我委将于春节后组织一次工作培训会。
二、主城五区(含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立即组织对本辖区的停车场进行清理和登记,向经营者广泛宣传《办法》,对现有停车场在4月1日前完成收费审批工作。
三、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四、《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昆发改价格〔2005〕129号),2013年4月1日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昆明市机动车停服务收费标价牌样式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批申请表》样式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2月6日
附件1:
昆府登78号
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促进城市交通安全畅通,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按照不同地点、不同时间和不同服务划区域管理,实行差别收费。
实行“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二类区域高于三类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两种价格管理方式。
第七条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机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及收费标准;指导全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及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二章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分为公共停车场停放、专用停车场停放、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三种类型。
公共停车场停放是指机动车在供社会车辆停放场所停放。
专用停车场停放是指机动车在主要供本单位、居住区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特定车辆停放场所停放。
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内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停放。
第九条 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地)实行区域管理。
区域管理,是指按照车辆停放供需的差异化划分不同区域进行管理。
第十条 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土地利用、道路交通服务水平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情况将本市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
第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开展效果评估,适时调整区域设定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配建的机动车停放场(地)、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商住一体住宅区内的业主机动车停放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停车服务场(地)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 旅游景点、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文化宫、音乐(影剧)院、新闻单位、会展中心、企业等单位自有的机动车停车场(地)可以对外开放,其收费按相应的区域划分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不得超过30%,下浮不限。
第十五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方式。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他为夜间时段。
计时收费:白天时段以30分钟为计费单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1小时为计费单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第十六条 下列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
(一)进入住宅小区停放场(地)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
(二)进入其他机动车停放场(地)临时停车时间15分钟内(含15分钟)的(不包含路内临时泊位停车);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
第十七条 停车场(地)经营者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许可和经营资质后,应当到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等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当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办理停车场收费审批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批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交通运输部门或公安交警部门停车场(地)设立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停车场(地)的权属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收费审批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明确定价形式、审批收费标准,监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地)经营者凭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批表”,向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第三章 停放服务收费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地)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地)入口处、收费场(地)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地)经营者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取车验票的制度。
实行长期合同停车的应当建立停、取车凭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视(或监视)工作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地)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未办理停车收费审批而进行收费;
(三)收费标准不公示或者不规范明码标价。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昆发改价格〔2005〕129号)同时废止。
附:1.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各类区域划分范围
2.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示意图
3.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