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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js金沙老品牌事业性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28  阅读次数:

 

9999js金沙老品牌事业性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证收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学校、教职工特别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及行政部门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实施的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及其票据的使用,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学校的经营性收费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面向社会的收费,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收费工作,审定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各类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申报和年检;审查校内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发《9999js金沙老品牌校内收费许可证》;组织收费工作;管理收费票据。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依据《9999js金沙老品牌校内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并将收费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学校。各单位(部门)新增收费项目或变更标准时负责提供申报依据和材料。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应当是本单位(部门)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部门)的收费行为、收费资金的上缴、收费公示等,对违规收费进行查处。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的设立、收费标准的核定以及收费许可证的颁发,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学校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指由政府部门审批确定并由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收费项目。此类收费项目的设立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并经学校同意后上报政府部门批准。学校根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校内收费单位发放校内收费许可证。

(二)学校内部面向本校各单位(部门)、教职工以及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原则上不以营利为目的,按成本计价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利于管理和成本补偿的原则,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一并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校内收费单位申报,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经批准的,由财务处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校内收费单位凭许可证实施收费。

(三)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收费用,应坚持学生自愿原则,“适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核定,由校内收费单位申报,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经批准的,由财务处颁发校内收费许可证,校内收费单位凭许可证实施收费。

(四)临时性收费,如会议会务费、资料费等,由主办单位(部门)提出收费标准、依据和预算收支报告,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经批准的,由财务处颁发临时收费许可证,校内收费单位凭许可证实施收费。

第八条 凡未经上述规定程序报批的收费项目,均为自立收费项目,属违法、违规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九条 校内各种收费须实行公示制度。

第四章 收费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学校收费项目每年年检一次,其中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学校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修订;属于学校审批的项目,由校内实施收费的单位提出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修订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处向全校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校内实施收费的单位,应亮证收费,出具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在固定位置张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并负责向缴费人解释有关的收费政策和法规。

第十二条 对无证收费和不出具合法票据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三条 对于有减免规定的收费项目,符合减免规定的缴费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减免。

(一)学费、住宿费等事业性收费的减免,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学校面向社会和学校内部的其他收费项目,由学校财务处审批,校内收费单位无权减免;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及时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收费单位有权按规定停止服务。

第十五条 各类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或二级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再按学校规定分配后使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收费收入,不得私存、私放收费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收费收入公款私存。

第五章 票据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使用的票据主要有《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以下简称事业收据,分订本票和机打票)、《云南省往来收款收据》(以下简称往来收据,分订本票和机打票)、《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

第十八条 各类收费票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领购、统一管理,其他单位(部门)不得擅自购买、印制。不得使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票据。

第十九条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各类学生学费;

(二)各类学生住宿费;

(三)**费;

(四) 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二十条 《云南省往来收款收据》用于除以上收费项目外的其他各类经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以及代收费业务。

第二十一条 银行直接代收的学费、住宿费及由国家助学贷款转交的学费,由代收银行向学生开具《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收费单位应严格区分各种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得混淆使用。所有票据均应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不得使用单位行政公章代替财务印章。

第二十三条 各收费单位领用收费票据的程序:

(一)收费单位票据领用人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一式二份,填写收费事由、项目、标准、预计收费总额等内容;

(二)收费单位负责人在《9999js金沙老品牌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在《9999js金沙老品牌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上注明以往票据领用核销情况;

(四)财务处基本经费管理科负责人在《9999js金沙老品牌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上审核同意后方可领用;

(五)收费单位票据领用人向财务处票据管理员领用收费票据,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逾期的票据未交回或收费收入未交入学校财务处,不得办理新的票据领用。

第二十五条 各收费单位领回收费票据后应设立登记簿,由专人负责逐本登记。多人使用的,使用人必须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票据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少联、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财务处。各部门要妥善保管领用票据,避免丢失。如丢失已领用的票据,必须说明原因,接受学校处罚并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收费票据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如实逐项、逐栏依次复写。交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第二十七条 票据开具必须书写工整,不得涂改、挖擦刮补、撕毁。错填的废票必须全部联次保存完好,加盖作废戳记并顺序粘贴,保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票据领出后用完时、或超过60日仍未用完的,必须将所领用的票据交回财务处。具体程序:

(一)在交回票据前,收费单位必须将已使用票据的收费收入全额交入学校财务处或二级财务有关账户中;

(二)票据领用人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收费票据核销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人数、实际收费总额、收费资金是否上交学校等内容;

(三)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根据《9999js金沙老品牌收费票据核销登记表》,逐本逐张核准收费票据,核准收费资金去向,并在表中注明核准情况;

(四)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在核准无误后办理收费票据注销登记手续。

如收费票据领出后未使用整本交回的,由票据管理员核实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收费单位不按要求核销或交回票据的,学校财务处有权停止向该单位继续发放票据,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开据大头小尾票据,弄虚作假。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检查,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涉及没收财产的,从收费收入中扣除;涉及罚款的,由实施收费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全校的收费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处并纠正。

第三十三条  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立收费项目或自行分解、合并收费项目的;

(二)未经审批,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变更收费标准致使收费不符合经审批的收费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做出减免决定的;

(四)对学校宣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的;

(五)未使用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自制、自购票据,使用白条和行政印章收费的;

(六)开具大头小尾收据或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七)截留学校收费收入,未将收费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的;

(八) 其他违反收费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对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执行,国家或云南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