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高山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我的本职工作就是对村务、财务管理、各小组的集体账务等情况进行监督,但是我却作出挪用石头寨小组集体资金的行为,自己也感到很惭愧。现在我知道我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党的纪律,同时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是一种犯罪行为……”面对党纪处分,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曲水镇高山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张文新后悔不已。
2018年8月26日,江城县纪委监委收到曲水镇纪委上报的关于张文新涉嫌挪用集体资金的问题线索后,江城县纪委监委立即成立初核组,实地开展初核取证。
初核组先后多次前往曲水镇高山村找到了当事人,找到相关证人,对该村石头寨小组集体资金收支账册进行了调阅。至此,张文新挪用集体资金案才浮出水面。
土地转让 分配不均
2006年3月28日,该小组干部在没有经过三分之二村民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将位于半坡山的“牛泥塘”林地首次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于红河州金平县铜厂乡铜厂街村民李某某,转让金以平均分配的方式向石头寨小组36户村民分配。
2007年11月,该小组村民认为之前林地的转让资金较低,在村民的同意下,石头寨小组干部将该林地第二次以31.9万元的价格转让于红河州元阳逢春岭乡马安山村的村民马某某等3人。石头寨小组干部从31.9万元转让金中拿出12万元退还于首次转让林地的金平县李某某;向石头寨小组32户村民分配3.2万元;用于石头寨小组日常开支6.3万元;剩余10.4万元未分配。
保管资金 埋下隐患
2014年10月21日,时任高山村党总支书记的张文新与调解过石头寨小组林地转让纠纷的司法局干部白某某(另案处理)2人参加石头寨小组召开的村民大会,讨论剩余林地转让金分配事宜。因在场村民对资金分配方案未达成一致,导致剩余的10.4万元集体资金无法分配。讨论到集体资金如何保管时,在场村民既不放心存放在时任小组会计李某的账户上,又觉得存入村集体资金账户管理取款手续麻烦。在场司法局干部白某某提议,张文新是高山村党总支书记,将10.4万元存入张文新的账户让其管理。在场村民鉴于张文新的群众信誉度比较高,同意将剩余的林地转让金由张文新一人保管的提议,张文新本人也同意保管资金。2015年3月18日至20日张文新个人账户共转入10.4万元,该笔集体资金至此落入张文新一人的掌控之中。
心存侥幸 自以为是
出生于1975年的张文新,在村民眼中是个年轻有为的“能人”,也是组织重点培养的对象,2013年4月至2016年5月,曾经担任过曲水镇高山村委员会党总支书记。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任曲水镇高山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村官”职务虽小,但手握实权,尤其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国家大量的民生资金投向农村,村民代表选举的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更是扮演者“大家长”的角色,时间一长,“大家长”张文新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了自己曾经立下的誓言,放松了对党性的锤炼,逾越了党纪国法的红线。
10.4万元集体资金在张文新保管后,被其全部用于个人开支。直到后来因石头寨小组村民一直要求分配这笔集体资金,前后两任石头寨小组组长杨某、李某曾多次向张文新催要这笔资金,但张文新每次都以再等几天为由拖延时间,直至案发也没有将这笔资金归还石头寨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张文新谈道:“当时我的想法是钱在我的账户上,在石头寨小组没有决定分配方式之前我先使用,到石头寨小组需要这笔钱的时候我再把钱凑齐还给他们”。张文新自以为是地认为,钱放在我账户里面,只要我能还进去,就不算挪用。殊不知农村集体“三资”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平调、挪用,农村集体资金严禁公款私存。
张文新辜负了石头寨小组村民对他的信任。
群众举报 东窗事发
去年8月,曲水镇纪委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反映张文新保管石头寨小组集体资金迟迟不归还。因数额较大,去年8月30日,县纪委监委迅速抽调精干力量快速查处了张文新涉嫌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经查,张文新在担任高山村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保管集体资金之便,擅自将集体资金10.4万元挪于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群众纪律和廉洁纪律,涉嫌挪用资金犯罪。12月6日,给予张文新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江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7月24日,江城县法院判决张文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现在我认识到这么长的时间没有把资金退还给集体,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罪。我才知道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党纪法律,希望组织从宽处理我,我也会尽快把钱归还石头寨小组。”在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理后,张文新懊悔地说。
执纪者说
作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处在服务群众的第一线,本应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一心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带领全村谋发展、奔小康,而不是打村民小组集体资金的小算盘,挖空心思动手脚、玩猫腻,挪用集体资金,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村民小组集体资金“姓公不姓私”,把村民小组集体资金揣到自己兜里,看似花着方便,始终是“烫手的山芋”要不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那些打集体资金的歪主意、蚕食百姓利益的蛀虫们,终将偷鸡不成蚀把米,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村民小组集体资金一分一厘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侵占。江城县曲水镇高山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张文新,在担任高山村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保管集体资金之便,擅自将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104000元挪于个人使用,严重侵害了村民利益,啃食了群众的获得感,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张文新主动将挪用的集体资金交回高山村石头寨小组是正确的选择。高压之下已无侥幸,万不可执迷不悟、一错再错,唯有抛弃侥幸心理、放下思想包袱,选择相信组织,用主动坦白交代争取宽大处理,才是最明智的选择,也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信息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