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类别 , 按该固定资产的用途确定,具备多种用途的按其主要用途确定;类别一经确定 , 所有同类固定资产一律列入已确定类别。
第七条 音像及图书资料、家具不受起点限制 , 一律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机器设备的维修备件、器件 , 不论价值高低 , 一律 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编号按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实行统一编号。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增添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 , 充分考虑学校的发展和财力 , 合理布局 , 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第十条 增添固定资产 , 凡属基本建设项目的 , 由基建处按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 竣工验收后 , 决算交国资处、财务处记帐。
第十一条 增添不属于基建范围的固定资产 , 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 , 均应根据第九条所述原则 , 填报设备购置计划表 ( 属仪器设备的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 家具用具及行政用品报国资处 ) 。经国资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根据年度经费进行综合平衡安排购置。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购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 ( 历史成本法 ) 。
1. 新建、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
2. 各种车辆按购入价入帐 , 按规定支付的附加费计入购入帐;
3. 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入帐 ;
4. 自制的固定资产 , 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5. 无偿调入、捐赠、赞助、旧存和盘盈的固定资产 , 不能查明原价的 , 参考同种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人帐;
6. 调出、变更和报废的固定资产 , 按帐面原价注销 ;
7. 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国内运杂费 , 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8. 固定资产大修理 , 不变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
9. 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原有规模的 , 应按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工程中拆除的单独计价的部分 , 可从该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帐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进后 , 应经国资处、使用单位及保管人认真进行验收。购入的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为合格: 1. 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计划 ( 或合同协议 ) 相符; 2. 外观完整 , 零配件齐全 , 技术资料 ( 使用说明书、合格证、 使用维修手册、质量保证书等 ) 齐全。3. 有条件的应进行开机试验使用。 4. 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资产 , 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原则上不能由同一人采购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应及时向领导和管理部门汇报 , 查明原因 , 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增添的固定资产 ( 包括外单位赞助、赠送的 ) 必须报经验收 , 填写验收单 ( 表式附后 ) 。对未完工、分期购建的固定资产 , 必须在付清尾款时填写验收单。
第十七条 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必须按所列项目认真填写。验收人、领用人、管理人、采购人四项必须由有关人员亲自签名 , 以分清责任 , 验收人及采购人不能为同一人。有型号、规格和附件的应按实填列。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验收单 ( 一式四联 ) 报帐时由国资处审核签名后 , 第一联交财务处据以作帐 , 第二联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作实物帐,第三联设备管理部门记帐登卡 , 第四联交使用部门随物存查。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单第一联登记总帐 ; 国资处根据第二联登记实物帐;管理部门根据三、四联登记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两张 , 一张留存 , 一张和验收单的第四联交使用部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 , 应当有利于充分发挥设备效益 , 保证教学、科研和后勤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利于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 务必做到 " 坚持制度 , 责任到人 " 。责任人有变动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 手续不清 , 不得调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指定的部门管理人员统一办理领用或使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类技术设备和仪器应集中管理 , 需用时领用 , 用毕归还。设备仪器不宜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 , 更不得交由个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帐、卡核算制度
1. 对每项固定资产都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 一式两张 , 由财产管理部门保管 , 使用部门领用时 , 将其中一张交由使用部门保管;使用部门应保管好固定资产卡片 , 建立固定资产数量登记簿 , 反映本部门使用财产情况 ; 交回固定资产时同时将其卡片交回。
2. 固定资产经批准报废、调出时 , 将两张卡片同时注销。
3.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金额核算 , 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4. 财产管理部门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帐 , 进行数量、金额核算 , 以反映固定资产的购入、发出、余存数量和金额 ; 同时还应设立使用部门的领用登记薄 , 以掌握财产的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技术管理制度 使用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检修 , 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 使之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 , 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 , 设置和填写运行记录 ( 即管理台帐 ) 。
第二十五条 建立清查盘点制度
使用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 保证实物与卡相符;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盘点核对 , 由国资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 , 共同清理核对 , 发现余缺、损毁 , 应及时作出记录 , 查明 原因 , 提出处理意见 , 办理报批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 , 调整帐卡记录 , 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按下列方法分类管理 ;
1. 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设施 , 由后管办指定专人管理 , 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部门,建立和制定各种管理规定。合理分配使用 , 按其结构、用途面积、价值和使用部门编号登记 ; 专用路面、水塔等建筑物 , 由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 编号登记。
2. 专用设备仪器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应合理配备、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技术技能培训 , 使他们熟悉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 , 掌握其操作方法 , 具有一定的维护保养知识。
3. 一般设备 , 要求做到定位置、定品种数量、定使用部门、定管理人员、将责任落实到人。
4. 图书由图书馆负责管理,应设专库 , 编号登记、分类保管 , 存放固定位置 , 设置目录 , 防止其损坏、丢失、变质失效 ; 建立图书资料的借用登记制度。
5. 其他设备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一般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须有书面请示 , 经单位财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处负责人审查同意 , 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 , 由财产管理部门与借 ( 租 ) 用单位签定合同;到期及时收回 , 遗失损坏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使用部门因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引起的闲置多余固定资产 , 应及时交回财产管理部门 , 不得积压 , 以便调剂使 用或调拨 , 使用部门无权自行调拨给其他部门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未使用、不需用和封存的固定资产 , 由原使用部门负责保管 ,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保管部门分别建立登记簿 ; 不需要的固定资产 , 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根据 其权限范围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或损坏的 , 应查明原因 , 酌情由责任人员负责全部或部分赔偿。盘盈的固定资产 , 应及时清理 , 补填固定资产验收单入帐。不得化大公为小公 , 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大修。大修计划由使用部门或财产管理部门提出 , 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 , 应增强责任心 , 认真钻研业务 , 努力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品名、规格、性能、用途、价 格 , 做好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 逐步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 , 必须及时办理实物、 帐卡和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 调拨和审批权限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 , 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请报损、报废、调拨和变卖固定资产 , 单位必须提出书面请示 , 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 , 并应组织有关人员 进行检查鉴定 , 按审批权限报批 , 经批准后才能销帐 , 并相应调整资产和固定基金帐户。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确已丧失效能的 , 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 , 按报损处理。确需报废、报损的设备 , 每年年终盘点对帐后 , 由报损报废部门拟出清单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章后 , 填写报损报废单一式两联 ( 表式附后 ), 报国资处并经分管的校领导批准后由国资处、财务处及使用或管理部门核销各种帐卡。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 , 必须由单位领导牵头 , 组织物资设备管理、财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鉴定小组 , 逐台 ( 件 ) 审查鉴定并提出技术鉴定处理后按程序报批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盘盈、盘亏的审批权限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 按以下规定办理: 1.单件价值在三万元以上 ( 含三万元 ) 的 , 由有关单位报其主管部门 , 主管部门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单件价值在三万元以下 , 五千元以上 ( 含五千元 ) 的 , 报省教育厅审批 , 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单项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 , 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 并抄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2.经批准后的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报损的资产损失 , 按帐面原值冲销帐务。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 , 列入更新改造基金 , 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固定资产的清理费用 , 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 , 经调出、调入双方协商写出书面报告 , 领导批准后 , 办理移交手续 , 验收无误填写调拨单 ( 格式附后 ), 由有关领导签字后报国资处据以作帐。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 , 应由当事人写出损坏、丢失报告 , 由管理使用部门主管人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无故丢失或损坏者 . 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赔偿经济损失 , 属其 它原因丢失或损坏者经有关部门查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各种处理、决定均应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 , 按本规定执行。 200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