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贸学院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 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 ( 以下简称物品 ) 的管理 , 做到财尽其能、物尽其用 , 保证学校教学、科研、 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 根据国家《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 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物品的管理应遵循 " 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 调济、节约使用 " 的原则 , 对物品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 , 做到验收严肃 认真 , 进出手续清楚 , 定期核查 , 保持账物相符。
第 三 条 学校 各系、院(部),各职能 部门要配备思想好,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管理和账务工作。对于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 , 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条 未经 国有资产 管理处审批或主管校长批准 ,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变卖各类物品 , 不得使用教学和科研物品进行 经营 活动。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与购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物品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
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 ( 无法清点 ) 的物资 , 如建 材、燃料、试剂、药品、纸张及教材等。
低值品是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脑耗材、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及文体用品等。
易耗品是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如玻璃器皿、零配件、劳动保护用品及日常办公用品等。
第六条 物品的购置必须有计划 、有要求,要遵循量出为入原则。各系、院(部),各职能部门购置物品,凡在本单位经费指标包干使用内列支及自筹资金购买的物品,由各单位审批,并报国资处、财务处备案。凡属学校开支购置的物品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批准,按规定采购。
第七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 , 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数量、质量及规格不符等问题应立即向供货单位提出,及时办理换、补、退或索赔手续。
第三章 物品的保管
第八条 根据集中管理、合理布局、方便领用的原则 , 物品的保管力求科学化 , 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物品登记保管制度。 为了方便使用 , 对常用的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 , 对贵重、稀缺、通用性强的物品及单价 500 元以下之机械、电器、仪表等低值耐用 品 , 各部门必须建立账册 , 由专人管理 , 领用时签名 , 部门管理员要定期核查。
第十条 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物品的验收和领用制度 , 对不符 合要求的物品一律拒绝入库并 报 请主管部门负责人妥善解决。使用部门领 用 物品必须经本 单位 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 物品 的数量与金额,要 定期盘库,每学年底要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对长期(一年以上)不用的物品实行调拨,对于破损、失效、变质的物品应及时按规 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二条 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物品购置或使用年限、物品市场估价等提出赔偿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损失资产原值合计金额超过1万元的报主管校长审批),向校财务处缴纳赔偿款项,计入该部门物品购置经费。
第十三条 要加强贵重物品及危险物品管理,设立专柜集中保管,分类存放,定期检查,专人审批,限量发放,精确计量,全面记录。稀有、贵重材料一律实行专管专用、结余缴回、严格审批制度。麻醉药品、化学危险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按国家《化学危险品、麻醉药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执行。
第四章 账务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各部门建账程序如下:
(一) 财务处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分别设置总账,并按一级分类目录设置总分类账,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二) 国资处应设置与财务处对口的一级分类实物账进行有数量、有金额记录,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 各单位设立管理账册,健全物品明细账。低值耐用品应实行数量控制,做到专人管理、账物相符。一般低值品做到及时入账,账物清楚。易耗品及材料做到用有记录,查有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物品账务一切单据都必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验收人、发货人)的签章,账簿及凭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
第十六条 财务处理手续
(一) 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物品管理员凭经手人、验收入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票据办理入库手续后定期向国资处、财务处报账。
(二) 使用部门领退物品,应分别填写领用单或退料单。并经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三) 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物品,须经保管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填写报损、报废、调拨报告单,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贵重或稀缺物品、低值耐用品与批量物品总资产原值超过2万元的报主管校长批准),再定期(每季度)分批次由财务处处理有关账务。有价调拨或处置收入,统一由学校财务处办理收款。
第十七条 实行直供方式采购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验收后,再交财务处报账。
第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检查制度。实行年终清查盘点制度,主管部门与各使用部门于每学期末到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发现账账不符应查清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凡调离(包括退休)的人员,所领用的物品必须交清后离校;校内调动,所占用物品归还所在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有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