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4-23 点击次数:
学院采[2010]9号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社会团体,学校,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等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和要求,2010-2011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投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公开招标,确定了33户企业(一类资质:云南英茂商务有限公司等20户、二类资质:云南创怡启悦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13户)作为2010-2011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详细名单附后)。33户定点维修企业的信息详见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协议供货管理系统”。省财政厅将向33户企业颁发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证书。
二、定点维修企业有效期从 2010年2月2日起,至 2011年12月31日止。
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全部纳入定点维修范围。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车辆状况,本着既方便快捷,又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在中标企业中选择合适的维修企业作为定点维修单位,并签订维修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维修费用由车辆维修单位直接支付给定点维修企业。
五、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在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范围之外另行选择维修企业。到外地出差车辆,应到当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六、各定点维修企业应严格执行投标承诺和与省财政厅签署的维修服务协议,并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该季度承修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情况,及时报告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有3次有效投诉的(指中标人未履行在投标书或维修合同中的维修服务承诺,维修车辆单位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投诉事实成立的;未按时间要求和内容报送公务用车承修情况的),将被取消定点维修资格,且3年内不得参加省级政府采购定点维修投标活动。
七、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中标维修企业及时将定点维修工作中的情况向省财政厅反映。
联系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吴红、姜涛
联系电话:0871~3637200,3637530
附:2010-2011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