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贸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教学立校,科研强校”办学指导思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使
我校科学研究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紧密地联系起来,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我校对科学研
究项目的规划和管理,保证科学研究项目的完成及成果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学研究项目,是指所有通过申请资助并在学校科研处立项的项目,具体包括:
1、国家设置的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国家重点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基金项目、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华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青年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等);
2、国家教育部设置的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包括教育部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青年
社科基金项目等);
3、国务院其它各部委设置的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及科研专门项目;
4、各省、市、自治区设置的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如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基金项目、云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
目、云南省省院省校合作科学研究项目、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等);
5、云南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设置的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及专门项目;
6、各地、州、市、县设置的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及专门项目,如昆明市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等;
7、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包括中外联合资助研究项目、外资资助项目);
8、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学研究项目;
9、学校设立的各种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10、各系(院)、所和有关部门自筹经费设立的其它自选研究项目。
第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全校教职工特别是教学科研人员申报、承担、参与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工作,为国家和地
方经济建设服务,为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服务,不断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
各类研究机构是学校加强科学研究的重要组织形式,应在组织和牵头承接各类重大科研项目方面起带头作用。
第四条
学校设立云南财贸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自选科研项目和配套资助由我院教师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
项目等,具体办法见《云南财贸学院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提倡、鼓励各系(院)、所用创收经费等资助校、系(院)、所级自选科研项目,以及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给予
系(院)、所级配套经费支持。
各系(院)、所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政府部门与企业界的联系,争取更多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五条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是国家和地方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学科发展前沿和国家改革开放中
出现的重大问题。承担完成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学校科研实力的一个重要依据。按照突出重点、
兼顾一般的原则,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重点组织一些项目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各系(院)、所应精心组织、大力支
持教师和研究人员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并督促项目按时按质结项。学校将采取切实措施支持教师、研究人
员为积累研究成果和经验而开展的高层次科研项目的前期研究。
第六条
大力提倡组织优势力量协作攻关。教师和科研人员要在校内外组成跨学校、跨学科、跨系(院)、所课题组,
以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为纽带,聚集优势科研力量。优势互补的有关单位尽可能共同承担重大项目,联合组织申报适合
共同研究的重点项目。 对于应用研究项目,提倡与实际工作部门联合申报。
通过集合研究,锻炼科研队伍,推出科研精
品,不断提升学科实力和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七条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指导作用。 科研处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对全校所有科研项目进行管理:系(
院)、所二级科研管理单位在系(院)、所学术分委会指导下,负责组织本部门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
提倡求真务实、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的科研学风。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评奖、审定等工作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
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申报
第九条
科研处负责学校的科研管理工作,并代行各研究基金在云南财贸学院所立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科研处负责具体实施全校科学研究短、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及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等。其职责为:
1、组织编制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制订学校科研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学校科研计划;
2、负责组织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
3、负责组织对学校科研项目的检查、鉴定、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原则上由科研处按各类基金的有关申报规定组织实施,并且参照有关基金的评审
条件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报院学术委员会筛选后,由科研处统一上报。
第十二条
每项科研项目参加者一般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申报:
1、主持2项以上(含2项)在研项目者;
2、即将外出学习、进修半年及其以上者;
3、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完成项目研究任务者;
4、在研项目未结题者不得申报同一基金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由校外资助的各级各类基金项目由我校科研处配合各类基金会办公室共同管理,并负责项目研究工作的日常
管理工作;校科研基金等资助的校级科研项目以科研处为主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基金项目批准后,必须在科研处立项,建立科研档案。
第十六条
科研处代理各项目审批部门监督和管理各课题计划的执行情况,将实际情况上报各项目审批部门,每年通报
一次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并以此作为继续拨付基金项目经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及经费|使用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 每年12月20日前,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处和项目来源单位报送年度报告一式二
份,并随时接受检查。年度报告主要|应说明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各类项目一经批准后, 应按原计划进行,在项目研究进行中若因各种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成员作重大调
整、变更或要求中止研究者,应提出专门书面报告,由学校科研处备案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方可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在申报国家、省部级基金项目中, 经科研处认定,对准备工作充分、申报表格填报认真者给予补贴,标准
为:国家级项目每项500元,省部级项目每项300元。准备工作不充分、申报表格填报不认真者,不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总结报告,连同项目成果(著作类一式五份;论文类的详细目录及原件一
份)以及成果的外界反映情况提交科研处统一上报各项目审批部门。
第二十二条
由于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非正当原因没有完成项目研究计划,或成果质量经专家评审不合格者,资助
经费视情况要求全部或部分追回, 从项目承担者工资或其所在单位其它经费中冲销;
项目承担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
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所有项目经费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共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为课题研究服务的资料费,包括复印、翻译、购买最必要的图书资料费;
2、为课题研究服务的国内调研和收集资料差旅费;
3、为完成课题研究必须举行的小型会议费;
4、为完成课题研究所必须的计算机机时费;
5、为完成课题研究所必须的专用稿纸、卡片、胶卷、磁带等;
6、课题研究必要的专家咨询费;
7、因科研需要必须订阅的稀缺报刊资料费;
8、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发行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这里“成果”主要指的是最终研究成
果;
9、研究成果的鉴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
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立项并交开题报告后,即可支取经费。项目在研期间,可预支总经费的60—
70%,剩余部分待结题时补足。学院对每一个项目按总经费的6%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必须使用合理,不得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以及其它与完成该项目无直
接关系的开支。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从事商业活动、游山玩水。非项目组成员不得从项目资助经费中支取差旅费。尽量避免白条开支。
第二十七条
各类基金项目经费的支出和资助,必须由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二十八条
项目按期保质完成者,节余经费留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用作研究费用,原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对不遵守财务规定,擅自挪用基金,违反财务制度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使用将视年度研究工作报告上报情况而定。对于不按规定上报项目计划年度执行情况者,将
暂缓使用经费;拒报者,中止使用。
第五章 项目成果及档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向学校科研处申请组织验收或鉴定。申请免予鉴定者应提交充分的证明材
料,并征得项目来源单位的同意,方可结项。
第三十二条
申请验收或鉴定,须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填写《项目验收(鉴定)申请表》、《项目终结报告书》、和
《项目验收(鉴定)证书》等,并准备相关的材料。校级项目,由科研处组织验收或鉴定。其他项目,按项目来源单位的
要求组织验收或鉴定。
第三十三条
各类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必须向科研处提供项目成果。成果包括:
1、与项目相关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校点选注、资料集、工具书、论文集、研究报告(包括调查、咨询报
告)、软件、音像资料等成果一式五份;
2、论文、译文的详细目录及成果一份;
3、社会效益和外界反映:项目成果为实际部门采用的证明、奖励证书、报刊发表的评价文章、专家予以的评价等材料
的复印件;应用成果的鉴定意见;不同报刊杂志对成果的转载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完成后,由科研处将其所有材料汇齐,报送项目来源单位并建立科研档案。
第三十五条
科研档案包括:
1、项目申请书、批准通知书、承担项目合同书;
2、中期检查报告书(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3、研究成果(具体内容同第二十三条)目录;
4、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5、项目研究工作终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
科研处按有关规定对通过验收(鉴定)的项目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云南财贸学院科研处。
1997年6月22日发布的《云南财贸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