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有关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规定:“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的,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云南省有关政策规定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规定:“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等,但允许土葬的除外。”
三、学校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具体措施
1.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离退休工作处应及时报告学校并代表学校到医院或逝者家中吊唁、安抚家属。
2.逝者的后事办理以家属为主,学校协助。丧事办理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逝者家属承担。
3.家属应及时办理以下事项:逝者死亡证明、自愿选择并联系殡仪馆安排火葬(含遗体接送)、告知学校遗体告别及火化的时间地点、办理火化证等殡葬服务手续、注销户口、银行账户等。
4.离退休工作处代表学校协助家属办理善后事宜,主要是:向家属宣传介绍相关政策规定、协调组织人事部门撰写逝者讣告或生平简介、敬送挽联花圈、办理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办理丧事简办的奖励和补助等。
5.丧葬补助费:依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发放1200元(云人工【1996】38号)。
6.抚恤金:依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计发(云人社发【2012】264号)。离休的,按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40个月+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发。退休的,按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20个月。
7.丧事简办的奖励及补助:学校依据中央有关规定倡导“丧事简办”。丧事从简办理的(即符合中央和云南省有关规定且学校在丧事办理过程中没有开支任何费用的),学校给予逝者家属一次性2000元奖励和一次性补助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