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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政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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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1-02

一、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规定:“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的,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云南省有关政策规定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规定:“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等,但允许土葬的除外。”

《关于对我省地厅级以上干部逝世后丧事办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请示》(云办发〔2004〕13号)规定:“领导干部逝世后,除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同志外,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召开追悼会。为了表达对逝世者的缅怀,可举行简朴的遗体告别活动。”

《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4〕36号)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治丧事宜可由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红白理事会协助办理,不召开追悼会。

云组通〔2003〕30号规定:“党员去世后,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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