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修订)
学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等政策规定协助去世离退休教职工家属办理善后事项。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息处置
1.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逝者家属应及时告知离退休工作处。
2.离退休工作处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学校并安排人员代表学校前往吊唁、安抚家属。
3.向家属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听取家属善后意见,指导善后事宜。
二、善后事项办理的主体
善后事项的办理主体是逝者家属,学校协助。
三、善后事项办理的职责
(一)逝者家属主要职责
逝者家属负责办理殡葬服务手续等一切善后事项,善后事项办理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逝者家属承担。主要是:
1.获取逝者死亡证明。
2.自主选择并联系殡仪馆,决定逝者遗体送别及火化的时间地点并告知学校。
3.安排遗体转运、火化、骨灰下葬等,获取火化证。
4.仔细阅读逝者讣告、生平并及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5.凭逝者死亡证明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离退休工作处办理抚恤金等。
6.确定家属代表,家属代表凭“家属代表确定书”领取逝者抚恤金。
7.适时注销银行账户、户口等。
(二)学校主要职责
离退休工作处代表学校协助逝者家属办理善后事项,主要是:
1. 向家属宣传相关政策规定。
2.协调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撰写逝者讣告、生平。
3.安排人员代表学校及时抚慰家属,参加吊唁和送别活动。
4.逝者属离休干部或厅级以上干部的,按有关规定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等机构报送信息,办理相关事宜。
5.办理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丧事简办奖励等。
四、发给逝者家属的费用
1.抚恤金:学校依有关政策规定(人社部发【2008】42号和云人社发【2012】264号)一次性计发。离休的,按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含历次增资)×40个月+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发。退休的,按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含历次增资)×20个月。
2.丧葬补助费:学校依有关政策规定(云人工【1996】38号)一次性发放1200元。
3.丧事简办奖励金:学校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倡导“丧事简办”。丧事从简办理的,即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云南省有关规定且在丧事办理过程中学校没有开支任何费用的,学校给予逝者家属一次性奖励2000元。
4.依据《关于走访慰问离退休教职工的规定》向逝者家属发放慰问金。
以上各项费用主要用于善后事项的各项开支,由逝者家属代表到学校具体办理并领取,该代表由逝者家属协商确定并通过书面形式确认。
五、本规定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