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等行为。
2、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境)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
3、治理违规组织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建房、在风景名胜或公园区建房等问题;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多占住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住房等问题。
4、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5、严禁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