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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js金沙老品牌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19-06-25 分享到:

 

9999js金沙老品牌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硕士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9999js金沙老品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经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方可取得学籍。同时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硕士研究生推迟入学申请表》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批准,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参加学习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经过一年治疗能够达到健康标准者,可推迟入学一年。

(二)自愿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去工矿企业、边疆、贫困地区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并有具体单位接收者,服兵役等,可推迟入学一年。

(三)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经审查,确系特殊原因,可推迟入学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并按国家有关病假规定对待;原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毕业硕士研究生,由原培养单位参照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其他人员回家休养。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也不享受在校硕士研究生待遇。

推迟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由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发入学通知书,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已发录取通知书的,凭研究生部批复和原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 入学复审不合格者;

(三)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硕士研究生要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研究生部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包括预注册新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硕士生课程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学位课程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分。学位课程以75分以上为及格,其他课程及培养环节以60分为及格。达到及格要求的方可获得学分。

第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照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以论文作为考试方式的,除评定成绩外,主考教师还应对硕士研究生学习该课程所达到的实际水平,写出相应的学术评语。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除英语课程外不能免修免考。要求英语免修免考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部按规定批准,可免修免考。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不能缓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公共课程须经研究生部批准,方可缓考。擅自缺考者,其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学位课不及格需重修。选修课(不含必选课)考试不及格不计学分。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凡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所涉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作弊情节严重者,学校开除其学籍。对因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行为,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硕士研究生,经教育确有改过表现,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四章  纪律和考勤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以及有关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三天以上,由有关院(部、所)主管负责人批准,返校后,须到各院(部、所)销假。

(一)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达10节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10节以上、2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节以上、50节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50节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硕士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校。因故需要早离校或晚返校者,需先行办理请假手续,报请批准,否则作旷课处理。

(三)对旷课的硕士研究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课程考试。

第十六条 因病请假,在校期间,由校医院出具病假证明;离校期间,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一学期内病假累计不得超过四周。请病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由研究生导师批准。请病假三天以上的,须经所在院(部、所)院长批准。如因突发急重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提供有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试(考查),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专业实践,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探亲、进修、留学等,一学期以内按事假、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内按休学、一年以上按退学办理(合作办学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学业,确实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休学。

(一)硕士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证明需要修养治疗的;

(二)患传染性疾病的;

(三)在学期间怀孕生育的;

(四)以学生身份出国学习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内者(合作办学项目参与者除外);

(五)非毕业生以学生身份到单位工作或接受单位聘任者;

(六)委培、定向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七)其他原因需要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硕士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并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部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因病休学者,其医疗费报销按照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休学期间如违法乱纪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硕士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到研究生部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后超过两周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供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考试,不享受在校学习硕士研究生的待遇,不发奖学金,不变更户口。

第二十七条 复学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随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能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

(一)硕士研究生入学时按照一级学科招生考试,入学后需重新调整专业的;

(二)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因指导教师的原因,原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者,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硕士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和《9999js金沙老品牌硕士研究生更换导师申请表》,由本人及所在院(部、所)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必须转学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院(部、所)主管领导及研究生部签署意见,学校同意、省教育厅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不得提出转学、转专业的申请。

 

第七章  退学与自动退学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三门必修课或必选课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中期考核思想道德考查不及格或中期考试不及格重考仍不及格者;

(五)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痢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包括出国留学)者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第三十五条 退学,自动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档案、户口退回到其家庭所在地,找到用人单位后,到原培养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有关省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硕士研究生不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硕士研究生待遇。退学硕士研究生须在文件下发十五天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提前毕业与延期毕业

第三十八条 少数优秀硕士研究生可以提前毕业。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者,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向所在院(部、所)及研究生部提交申请。符合提前毕业条件者,可申请提前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者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不能完成学习任务的,可延长半年。因特殊原因超过半年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硕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部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并不再享受在校硕士研究生相关待遇。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条 硕士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毕业时,有关学院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四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论文重做通过,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注册,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对学习期间,违反学术道德,出现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经查证核实,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查实后,出具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硕士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范围规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章  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

第四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公派出国。

第五十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公派出国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五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需提交对方学校入学通知书、奖学金批准书或经济担保书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办理休学手续。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硕士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内未成行者,可办理有关恢复学籍手续。

第五十二条 申请自费出国批准后保留学籍一年,与公派出国批准后保留学籍研究生均不享受在学或休学硕士研究生待遇,一年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将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硕士研究生将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硕士研究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硕士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将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作弊,按《9999js金沙老品牌硕士研究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思悔改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硕士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十八条 对硕士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由研究生部报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条 硕士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本人档案。

第六十一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定向、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规定相冲突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 9999js金沙老品牌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

 

培养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博士(  )硕士(  )  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

 

专业

 

学习类型(1)脱产学习( 

        2)在职学习( 

完成培养方案情况: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半年、一年)及理由:

 

 

 

 

 

 

 

                                                            

本人承诺:我知道国家和学校对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的规定,我申请延长(    )年学习年限。如到时无法毕业,请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我的学业进行处理。

 

 

                            申请人签字:

                                                            

导师意见:

 

 

 

 

签字:

 

 

                    

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意见:

 

 

 

 

(公章)

签字:

 

 

 

 

                    

研究生部意见:

 

 

 

(公章)

签字:

 

 

 

                    

注:递交此申请表时须附本人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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