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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5年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日期:2015-03-02 阅读次数:
 
校属各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15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初级工
办理完招用手续,且试用期满的技术工人,即可申报初级工。
2.中级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
1)工作年限8年,并持有初级工证书5年以上;
2)工作年限10年以上。
3.高级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
1)工作年限18年,并持有中级工证书5年以上;
2)工作年限20年以上。
4、工人技师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
1)申报人员须在职在岗,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持有本工种高级工证书5年以上;
        2)具有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对年龄在50岁以上或少数民族工人,学历条件可以放宽到初中;
        3)申报汽车驾驶技师的工人,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持有A1A2类汽车驾驶执照之一或同时持有B1B2类汽车驾驶执照;连续安全行车10年以上或累计安全驾驶20万公里以上。
        4)技师资格的考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执行,《国家职业标准》中尚未设立技师岗位的工种,暂不申报。在技术含量高,技术工人相对集中的工种中合理设置技师岗位。
5.凡在工人技术岗位工作、从未取得任何工人技术等级的人员,必须参加这次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评审,未取证人员,无论工龄等具体条件,其工资及相关待遇一律按初级工兑现。
二.相关说明
1.以上工作年限和持有证书年限的计算方法,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套改工资的方法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转换职业的,应及时申报参加新职业同级别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未持有新职业相应级别证书者,不得直接申报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等级。
3.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者,如申报工种和级别相同,可免予参加培训和考核,直接参加评审。
三.破格条件
为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优秀高技能人才成长,经工考办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工人,可提前相应年限申报上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1. 获省部级(部队军一级)以上劳动模范相应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2. 在省部级(部队军一级)以上获技术革新、发明类证书的;
3. 在省部级(部队军一级)以上技术技能竞赛中取得有效名次的;
4.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见义勇为表现突出,对国家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相应证书或证明材料的。
四.凡下列人员不予晋升职业资格:
1.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不满一年的;
2.发生重大事故不满一年的;
3.开除留用期满重新工作不满二年的;
4.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劳改(劳教)缓刑、监外执行、服刑期满重新工作不满二年的。
五.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1.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负责核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省工考办负责汇总全省证书数据,经审核后统一报送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码,并纳入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
2.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凡持有其他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相应证件的,应及时报送各级工考办进行复核和评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换发为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未经复核评审,或未纳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的,视为无效证书,不能作为聘用上岗、工资评定的依据。
六.请各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在岗技术工人的材料于201533日前汇总交人事处313室,个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网页下载:http//www.ynhrss.gov.cn/readinfo.aspx?InfoId=d1295f90d06f4206877f4bbf6d91ee76)和原持有的历次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逾期将不再办理。
七、由于我校高级工(三级)、中级工(四级)岗位已经没有空缺,所以拿到高级工证书以后也不能直接聘用在高级工岗位上,只能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我校有空缺岗位时才能聘用。
联系电话:0871-65192491
 
 
人 事 处
2015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