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一. 使用范围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基本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根据中组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规定: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规定党费使用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可否从党费中列支,由党委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二. 审批流程
党费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开支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使用。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实行分开管理,党费的业务管理工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财务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应该单独开设账户,党费存入指定银行,专款专用。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党费支出前,要先填写《党费支出申请表》(样表),履行审批手续,说明支出的原因、用途、金额等,按审批权限签批后方可使用。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三.票据要求
1、培训党员:外出培训发票内容必须为“培训费”、“培训会议费”、“学习培训费”,收款单位要求是党校、培训机构等具有培训功能性质的单位,严禁用餐饮、住宿费等票据作为报销凭证。
2.基层党组织需组织党员外出培训学习、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等严格落实活动方案申报、组织实施、活动小结3个环节。
①方案申报。各党支部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科学制定活动方案,并提前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党委组织部审核通过后的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③活动小结。及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向党委组织部报送活动小结。
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填制日期、购买书籍或订阅报刊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有销售方提供的详细清单;购买党员教育活动设备,须符合学校有关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购置规定。
4、补助生活困难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需提供接受补助党员本人书面申请、党组织书面决定、补助或慰问金发放表,并由发放补助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签名确认,盖党组织公章;对老党员、生病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的慰问物品可如实开具发票,并附具体文字说明(含人员名单)后进行报销。
5、餐饮、食品、日用品、娱乐场所、旅行社的消费支出不属于下拨党费的使用范围,其相关票据不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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