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全国“两会”上,2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分别在议案和提案中提出“三公消费”问题。2011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承诺当年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当年7月,中央部委首次公开“三公”经费(2010年中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三公“支出合计94.7亿元)。近年来,随着八项规定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一系列规范的落地,三公经费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中央决算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显示,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9.86亿元(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安排的经费),到2020年,已不足2010年的三分之一。
因公出国(境)活动是政府部门对外交流合作活动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作为"三公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公出国(境)活动的违规形式也逐渐呈现出隐蔽化、复杂化,笔者因此就因公出国(境)经费执行过程中一些审计经验与各位读者分享。
一、关注制度建设情况
初次接触被审计单位,应对被审计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进行检查,这不仅是《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要求,也是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必要手段,同时亦为加强经费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检查时应索取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手册,针对管理办法,应检查:是否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制度内容是否及时进行更新、制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内控操作流程,应检查: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统计及审批流程、因公出国(境)活动外事部门与财务部门审批流程、财务报销流程,三个流程是否建立并按规定执行。
二、关注年度因公出国(境)审批计划
因公出国(境)经费审计开始前,应跟被审计单位索取因公出国(境)审批计划、因公已出国(境)人员的电子登记台账(个别单位可能包含在审批计划中)、审批文件资料、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指标及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的电子明细账,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年度因公出国(境)审批计划、是否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年度因公出国(境)审批计划经费是否控制在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范围内、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的电子明细账汇总金额是否控制在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指标范围内、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的电子明细账中列示的出国活动是否均包含在因公出国(境)审批计划中(临时出国或出境活动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关于因公出国计划审批,本条目需要补充说明一下,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等,在收到国(境)外邀请时,应核实邀请单位是否业务对口或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侨或其他无关的个人邀请,非侨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侨团邀请出访。除此之外,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违反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三、关注因公出国(境)经费过程管理情况
(一)关注航空路线及座位等级的选择
1、检查机票购买程序是否合规
检查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是否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检查机票款是否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检查是否存在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2、关注航空路线选择是否合规
检查机票行程单内容等信息,查看目的地是否与出国任务批件相符合,检查是否存在利用转机等异地逗留时间过长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等情况。
3、检查所乘坐航班是否合规
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关注行程单承运人处或电子客票前三位代码,如:999代表国航、781代表东航等),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4、检查是否按照级别乘坐交通工具
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由于目前出国人员很少乘坐国际列车,本条再次不做赘述。仅需了解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二)关注因公出国(境)住宿管理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三)关注公款报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费用情况
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一般为“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往来台湾通行证”),严禁个人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
(四)关注因公出国(境)购汇情况
财政预算管理的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其外汇使用有一定的额度,因此,以上四类单位的出国团组应在取得出国任务正式批件后,到指定供汇部门办理外汇申请和核准手续。中央单位的出国团组到本单位的外事财务部门办理;地方单位的出国团组到当地财政厅局办理。经核准后凭核准件到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因公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用汇,因公出国(境)一般不得出现旅游购汇等情况。
(五)关注公务宴请管理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六)关注收授礼品情况管理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七)关注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
单位应指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证件的申领、临时保管、收缴和管理。对于完成因公出国(境)任务的人员及领取因公出国(境)证件后因故未出国(境)人员应及时将原件经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交由原发照(证)机关统一保管或注销,不得私自留存。
在团组出访前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请中介公司保管和收缴护照。
(八)关注违规摊派情况
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审计人员应对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核实已经完成出国(境)任务而经费未在本单位账面列支的情况。
四、因公出国(境)报销管理
(一)关注支出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其中: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范围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除了上述所列项目外,严禁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或负担外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费用。
(二)关注伙食费和公杂费经费报销
1、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此处,离、抵我国国境之日应以因公护照上中国边检的出入章为准。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2、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此处应着重关注外方邀请函。
(三)关注发票内容的合理性
在国(境)外取得的发票一般为形式发票,很难通过直接查询的方式去辨别发票的真伪,一般通过对发票内容及发生时间的合理性去分析该项支出是否与本次出国(境)任务相符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各种报销凭证在报销时均需有中文注释)。
针对在国内取得的相关票据,应重点关注中介服务机构开具的发票,关注服务机构是否是政府采购指定单位、是否存在中介机构总揽开票的情况(因公出国过程中的机票款及其他费用均由中介机构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附实际发生的票据,无法就行程及过程细节进行检查)。
(四)关注报销附件是否齐全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一般因公出国(境)报销附件至少应包括报销单、外事及财务部门审批表、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费用类支出原始明细票据、邀请函等。
(五)关注报销附件是否用中文注释
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五、关注因公出国(境)公示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关注因公出国(境)绩效管理情况
近年来,绩效管理遍布日常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针对因公出国(境)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活动,不仅是《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也是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必要的监督手段。各地市亦开始开展因公出国(境)项目绩效评价活动,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5年开展2014年因公出国(境)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活动,并将自评报告公布在其官网;华南师范大学针对因公出国活动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绩效报告表》,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的直接工作成果、出访所延伸的潜在影响和成效、下一步落实出访合作成果及其他后续工作的对策建议均需要说明。
七、相关案例
本部分内容引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及其他有关网络内容,仅供各位读者参考理解。
(一)未履行相关审批。有的因公出国(境)活动未经党组织审查,未报外事部门审批。2014年8月20日、2015年3月6日,新加坡国际管理学院分别向甘肃省XXX分院发出参加现代医院高级管理培训邀请函。2014年8月21日、2015年3月9日,经省中医院办公会议研究,分别同意XXX分院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到新加坡参加管理能力提升相关业务培训,但并未提交省中医院党委会审查同意,省XXX分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王某和副院长曾某二人持因私护照分别带领12人出国参加培训。两次培训共花费50.456万元,主要包括出国培训费、交通费等。2017年9月,王某因违反组织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曾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二)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通过采取虚报出国(境)公务、购买或伪造邀请函、编造虚假日程、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不正当方式和手段,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2016年6月,重庆市XXX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范某等6人通过联系旅行社购买邀请函、编造虚假行程等方式,于2016年6月27日至7月4日赴日本和韩国开展招商考察活动。期间,擅自变更大部分出访行程及任务安排,并自行增加行程,参观多处旅游景点。产生的6万余元超标费用由随行人员虚构名目在各自所在单位分摊报销。回国后,范某等人未如实报告出国期间的实际行程,并将旅行社编造的虚假出访报告上报。范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被免去副区长职务;随行人员分别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并退赔超标费用。
(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有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2016年1月18日至22日,云南省XXX行业协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陈某带队,以到日本考察项目为名到富士山等景区旅游和购物,申报并经外事部门批准的考察座谈项目均未组织实施,回国后违规超支报销费用2万余元。陈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党组成员、副会长职务被免,降为事业单位六级职员;随行人员分别受到相应纪律处分;责令退赔全部出国费用。
(四)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一般在国(境)外驻留时间较短,且行程和任务十分明确,有的却在出国(境)期间擅自延长在外期限。2013年7月,厦门XXX软件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宋某应邀赴美国参加会议,按申请应于7月13日回国,但宋某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至7月20日才返回国内,并将因此产生的住宿等费用在公司报销。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缴相关费用。
(五)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有的在临时出国(境)期间擅自变更路线,或是旅游观光、消费购物,或是拜亲访友、办理私事,从事与工作完全无关的活动。2017年8月,XXX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袁某率学院研修团一行16人在英国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参加研修期间,擅自变更报批行程安排,占用研修授课、访问交流等公务活动时间,组织到牛津、切尔姆斯福德、绍森德、伦敦等地参观游览,用公款支付餐费、租车费等2,835.90英镑(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袁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分或者处理,研修团成员退赔了相关费用。
(六)超标准使用经费。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出国乘机和住宿餐饮标准,但仍有党员干部将出国当享受,超标准安排食宿出行等。XXX科学技术研究院原党组书记、院长于2017年9月被通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通报指出其“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因公出国期间,违规乘坐飞机头等舱、超标准入住酒店”。
(七)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一些党员干部不仅在国内违规吃喝,而且在出国(境)期间也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等活动。2017年11月下旬,中国XXX监察所原党委委员、副所长徐某等人因公赴法国期间,全程由其管理服务对象某外资企业中国公司部门负责人陪同,并接受该公司安排的宴请、旅游等活动。该公司为徐某等人出国期间支付餐费、门票费等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组织调查期间,徐某退还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降级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八)违规转嫁出国费用。有的违规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2016年11月,贵阳XXX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张某带队到加拿大堪纳多应用文理学院培训考察,违规让与贵阳护理职业学院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承担该次出国费用16万元并骗取出国审批。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九)违规因私出国问题。有的违反因私出入境证件集中保管规定、违规因私出国(境)问题。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温州市鹿城区XXX局叶某违反因私出入境证件集中保管规定,5次未经审批因私出国(境)。2019年4月,在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排查时,叶某不如实填报自身情况。2020年5月,叶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十)未如实报告个人情况。有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并长期持有因私护照。XXX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某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2013年以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2014年8月以来,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统一管理,直到组织人事部门多次催缴,于2015年5月交还。依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汤某开除党籍处分;XXX部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XXX日报社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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