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工〔2019〕26 号
为进一步体现学校党政对工会会员的关心、关爱、关怀,让广大工会会员深切感受到学校和工会组织的温暖,进一步提升工会会员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云南省总工会《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云工发〔2018〕44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慰问范围
在岗的工会会员。
二、经费来源
根据云南省总工会《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云工发〔2018〕44号)的精神,可以在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中开支。
三、慰问类别及标准
(一)节日慰问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工会会员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 300元。除不得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现金、购物卡外,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二)生日慰问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 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三)结婚和生育慰问
对符合结婚和生育政策的工会会员给予慰问,慰问品价值或慰问金额不超过 1000元。
(四)住院慰问
对生病住院的工会会员给予慰问,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不超过 1000元,同一会员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每年不超过 2000元。
(五)退休慰问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 1000元的纪念品。
(六)去世慰问
工会会员去世,可以对家属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 2000元;会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 1000元。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的名义购买花圈等不超过 300元的丧葬用品。
(七)困难帮扶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1.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居住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建档并纳入工会帮扶系统会员,每年春节给予补助1000元。
2.会员本人或配偶及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致残,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3.工会组织可使用工会经费为建档立卡困难职工缴纳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金。
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生活标准的困难会员,其子女被大学录取,当年秋季开学之前,给予金秋助学3000元一次性补助。
四、办理程序
(一)节日慰问和生日慰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要求,按照学校《9999js金沙老品牌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发〔2017〕3号)集中组织采购。具体依据工会委员会根据当年经费预算情况研究决定。
(二)对于结婚、生育、住院、去世慰问由本人或分工会人员填写慰问申请表,分工会主席审核报校工会办理。退休纪念品和丧葬用品凭发票报销。
(三)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可给予慰问。须经本人提出并填写慰问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工会主席审核报校工会办理。
(四)符合金秋助学帮扶的会员,需持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慰问申请表,分工会主席审核报校工会办理。
五、本管理办法的各项经费支出标准为上限标准。
六、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9999js金沙老品牌教职工困难补助办法》(校工字〔2013〕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