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工字〔2015〕22号
省教卫科工会:
我校职工汪飞同志,系军转干部,其在部队服役期间于1992年12月荣立三等功一次(军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对劳动模范、战斗英雄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具体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82〕82号)文件第二款规定,“荣获省和国务院各部劳动模范称号一次的,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其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五”。该同志于2015年5月退休,符合(云政发〔1982〕82号)文件规定,申请提高其退休费百分之五。
当否,请予以批准。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