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和广大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落实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有效方式,也是对教代会和校务公开工作的一种有效补充,更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加强民主管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代会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听证制度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关系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为重点,开展决策前的听证。通过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集思广益,使听证内容更充实,更完善,更科学,更正确。
第二条 听证制度的制定原则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指导下有组织地开展听证;
(二)从学校大局和广大教职工根本利益出发开展听证;
(三)体现公平性、公开性、公正性;
(四)科学客观地提出或反映听证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五)互相尊重,民主议事。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该实行听证:
(一)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
(二)受学校党政委托需要听证的事项;
(三)其它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四条 听证会由教代会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报党委批准,由教代会秘书处召集听证事项所涉及部门组织实施,教代会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一般由教代会代表团长参加。其与会人数及人员结构比例,视听证事项而定。
第六条 听证会前七个工作日应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人员,并进行公示。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力求所提意见、建议更具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基础。
第七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解答有关问题,了解、掌握所听证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对听证事项表达肯定、否定意见或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三)根据听证内容赋予与会人员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
(二)广泛收集并客观、公正地反映教职工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建议;
(三)根据听证内容,与会人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听证会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会主要内容,宣布注意事项;
(二)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拟实施理由以及相关法规、政策依据等;
(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和论证;
(四)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以口头、举手或投票等形式表达对听证事项的意见,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的听证会意见或决定。如与会人员中超过三分之一对听证事项持否定态度,应建议暂缓做出决定;
(五)与会人员在听证会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听证会由受听证方和教代会秘书处指定专人分别记录(有必要形成会议决议的要及时打印会议决议),听证会后双方记录员按照真实客观的原则进行归纳整理,经教代会秘书处负责人审定签字后送学校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作为决定、决策的参考。
第十一条 学校或相关部门应重视听证会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纳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和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通过,报党委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9999js金沙老品牌教代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