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有关依据,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地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八条 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九条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建立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统计表等材料。
第十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以年级为单位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年级组长(主任)、班主任、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产生方法由各地各校自行制定。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院(系)成立以分管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新生为学籍注册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认定申请表》并及时提交学校。
(三)学校认定。学校认定评议小组或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核,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划分困难等级。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学生,以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认定依据。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需对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批。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且只将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提出。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对学校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向上级管理部门提请复核。上级管理部门接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提出的诉求属实,应作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要求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学生(或监护人)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期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相应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期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困难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普通高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技工院校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
第十九条 科研院所等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贷〔201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