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业务,防范信用风险,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对生源地贷款工作的要求,结合云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云南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负责管理助学贷款的州(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贷中心”)主要职责:
(一) 负责协助云南分行对全省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 负责指导和监督州(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三) 负责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协调和指导高校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四) 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工作。
第五条 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资助中心”)主要职责:
(一) 负责协助省助贷中心、云南分行对所辖县(市、区)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二) 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报告、报表等综合文件并撰写全州助学贷款专项报告。协调所辖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活动;
(三) 定期召开资助工作总结会,形成会议纪要,组织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检查不良贷款催收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编写专项报告文件的形式逐级上报;
(四) 负责牵头要求所辖县(市、区)按时缴纳年度风险补偿金,监督所辖县(市、区)按时上报年度档案资料。
第六条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主要职责:
(一) 建立与借款学生就读学校、就业单位、家庭等联系制度。通过电话、信件、邮件、及上门访问等形式通知款学生还款;
(二) 正确、及时做好对贷款到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贷款催收工作;
(三) 正确、及时做好对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逾期催收等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四) 正确、及时办理提前还款、合同条款变更工作。编写助学贷款专项报告及逾期收缴月报,并定期逐级上报;
(五)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档案室,由专人对贷款和还款学生档案合理管理和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变动要办好交接手续;
(六) 归集并按时、足额缴纳年度风险补偿金。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主要职责:
(一) 对借款学生可能发生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予以录入和维护;
(二) 做好毕业确认工作。于每年3月1日启动毕业确认工作,各高校需在借款学生毕业前,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内确认学生毕业信息,导出毕业确认表,一式两份,要求学生签字确认并留存,做好毕业前的还款教育,确保学生知晓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
(三) 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工作,通过讲座、征文和演讲比赛等方式对借款学生进行重点教育;
(四) 加强与各市、县资助中心的信息沟通,配合开展贷款催收工作;
(五)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贷款和还款学生档案合理管理和归档;
(六) 制定切实有效就业措施,提升就业竞争力,帮扶借款学生顺利就业。
第三章 合同变更
第八条 合同变更是指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助学贷款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
账户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可由借款学生发起,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审核,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就学信息变更可由县资助中心或高校发起,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批后通过。还款计划变更由县资助中心发起,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云南分行审批后通过。还款计划变更务必于当年11月20日预结息前完成审批,否则借款学生将不能根据实际情况享受财政贴息。
第九条 我省助学贷款发放、回收统一通过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代理结算。2010年(含)以后的借款学生申请贷款时由系统自动生成支付宝账号,续贷学生沿用上年度支付宝账号,借款学生通过该支付宝账号完成贷款及还本付息。2010年以前贷款学生需将代理结算行账户统一变更为支付宝账户。账户变更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方式一,流程如下: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前往县资助中心办理;
2、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生成支付宝账号。县资助中心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账户变更单》。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3、借款学生激活支付宝账户后即可生效使用。
(二)方式二,流程如下:
1、借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填写账户变更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账户变更单》,下载打印并签字后邮寄回县资助中心;
2、县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后,以邮件、电话等形式通知借款学生;
3、借款学生激活支付宝后即可生效使用。
第十条 身份信息变更指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而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的事项。身份信息变更流程如下:
(一)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二) 县资助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内对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导出并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身份信息变更申请书》,变更单一式两份,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
(三) 变更单经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第十一条 就学信息变更指借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的事项。变更流程如下:
(一) 高校密切关注借款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及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维护学生信息,督促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二) 县资助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内修改就学信息,导出并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申请书》;变更单一式两份,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
(三) 变更单经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第十二条 还款计划变更指由于就学信息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按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对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进行变更以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原则上,变更后的还款计划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不能展期。变更流程如下:
(一)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二) 县资助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修改贴息起止日期、宽限期和到期日,导出并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单》。变更单一式两份,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
(三) 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开发银行经办人核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当借款学生退学、被开除学籍或移民出国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学生提前还清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后监控
第十四条 省资助中心联合云南分行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市、县资助中心做好贷后监控和管理。
第十五条 (州)市资助中心每年1月初汇总所辖县(市、区)提交的助学贷款专项报告,编写全市助学贷款专项报告以文件的形式上报省助贷中心。
第十六条 县资助中心具体负责贷后管理及本息催收工作,县资助中心要主动联系贷款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和贷款学生原就读高中,跟踪学生家庭情况进行管理贷款。同时,负责保持与高校、学生和就业单位的联系,督促学生按期归还贷款和本息。
第十七条 贷款毕业生的贷后监控。县资助中心负责定期(至少每学期一次)与进入还款期的借款学生、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借款人、就业及经济收入情况,形成联系记录并录入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县资助中心发现借款人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向省助贷中心、云南分行报告。
第十八条 县资助中心经办人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统计分析本县学生还款、利息支付、存在风险等情况,对贷款进行分析预测,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撰写本县资助中心的助学贷款专项报告,在次年1月30日前经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通过系统上报省助贷中心,省助贷中心审核后送云南分行。同时,县资助中心将助学贷款专项报告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市资助中心。
第十九条 在校贷款学生的贷后监控。高校应动态跟踪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对借款学生可能发生的休学、留级、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伤残、死亡、失踪等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管理系统内予以录入和维护。当借款学生因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时,高校应及时与县资助中心联系,督促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入学后,高校应利用征文、讲座和演讲比赛等方式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加强借款学生诚信意识。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高校应对学生至少开展一次诚信教育及还款培训,确保学生清楚贷款本息偿还的方式和流程。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高校应对学生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诚信教育及还款培训,确保学生清楚贷款本息偿还的方式和流程。向毕业学生讲解还贷事宜和办事流程,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新的联系电话、地址、QQ号、邮箱等联系方式及时告诉生源地所属的县资助中心,以便还贷联系。在次年1月30日前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章 逾期催收
第二十二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还款逾期时,县资助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积极与贷款逾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联系,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收入情况,查明逾期的原因,督促其尽快归还贷款本息;
(二) 发挥当地政府组织优势,组织共同借款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督促共同借款人还款;
(三) 通过当地中小学学区划片管理途径了解学生目前动态;
(四) 针对逾期催收工作,填写逾期催收工作记录表(附件5),并留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县资助中心于月末统计欠息情况,按照要求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内填写逾期收缴月报表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其纳入助学贷款档案归档。逾期收缴月报反映某一时段欠息人数、金额等情况,是关注、降低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四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高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醒和催促学生及时偿还逾期贷款。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加强与各(州)市、县资助中心的信息沟通,配合资助中心对本校贷款逾期学生开展催收工作;
(二) 积极与贷款逾期学生及其监护人联系,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收入情况,查明逾期的原因,督促其尽快还款;
(三) 通过招聘网站、就业单位等渠道了解其就业情况、联系方式,要求有关方面协助催收贷款。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助学贷款信贷档案是对助学贷款业务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资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县资助中心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 学生借款申请表;
(二) 借款合同;
(三) 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户口本复印件;
(五) 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校生为学生证复印件);
(六) 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当持授权委托书代签借款合同时);
(七) 学生毕业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QQ号、邮箱等联系方式。
各县级资助中心需于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中导出年度发放档案目录,根据目录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排序后于次年4月前报送至云南分行。
第二十六条 高校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贷款受理证明;
(二) 贷款资金到账明细表;
(三) 毕业确认表;
(四) 毕业学生列表。
第二十七条 高校和县资助中心应在次年4月份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确保各类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云南分行应于每年11月21日列出中央高校学生、地方高校跨省就读学生、地方高校在本省就读学生的汇总数据并计算地方财政、中央财政应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编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统计表,并经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盖章确认后报送相关部门。
中央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由开发银行总行助学贷款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全国资助中心,由全国资助中心负责申请并进行归集。地方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资金由省资助中心负责申请并进行归集。
省助贷中心应于12月20日前将地方承担的风险补偿金足额划付至云南分行。
第八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 州(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后管理工作考核纳入助学贷款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县级资助中心考核参照《云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资助中心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高校助学款贷后管理工作考核以贷款金额违约率为基础,根据违约率对各高校助学贷款限额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违约率低的高校,贷款限额不受限制;对于违约率高的高校,严格控制贷款限额增长;特别严重的高校,将暂缓在该高校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与云南分行负责解释。各(州)市、县(市、区)教育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