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高校毕业生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云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 本办法中,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第六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对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全额代偿的办法。
第九条 从2010年开始计算基层就业的年限,服务期满3年后开始代偿。本办法代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见附表一)以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高校对毕业生代偿申请进行初审。每年8月30日前,高校将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作为推荐代偿对象,在其《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加盖公章,并将推荐代偿对象名单汇总后,连同相关材料集中报送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初审后,最迟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二次定岗”推荐代偿对象申请材料集中报送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三)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高校推荐的代偿对象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于一个月内,将通过复审的推荐代偿对象《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加盖公章返还各有关高校,同时将审批确定的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并转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有关高校将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将《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带往用人单位报到。每年9月10日前,用人单位和县级人事部门应对拟代偿对象在岗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将核实情况如实填写到《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相应位置并加盖公章。代偿对象服务满3年后,用人单位将填写妥当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每年9月30日前,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县、市、区提供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按照《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三年服务情况审核汇总表》(见附表二)格式填写汇总表后,将3年前已通过审核作为代偿对象并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的毕业生名单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五)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被列入代偿对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先自行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并在服务未满3年期间自行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建立相互联系制度以及和代偿对象就业单位之间的定期联系制度。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要专门为获得代偿对象资格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确保档案在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之间能够有机对接;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要主动了解毕业生工作情况和动态,将该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将被取消代偿对象资格,不能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每年9月30日前,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取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名单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即取消其最终代偿资格。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代偿名单和取消代偿资格名单审核后,将最终获得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名单及汇总情况提供给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代偿资金拨付至各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在收文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辖区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返还给高校毕业生,并督促获得代偿、还未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及时付清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相关部门和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全部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州、市应参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地相关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