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云人社发〔2014〕111号
省属在昆高等学校:
为确实保障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结合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实际,现就2014学年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 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执行全省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慢性病政策,慢性病病种及报销项目:
1. 儿童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2. 儿童支气管哮喘,报销项目:检查费及药物治疗;
3. 儿童注意力综合缺陷症,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4. 冠心病心肌梗塞型,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
5. 糖尿病,报销项目:化验费及药物治疗;
6. 高血压病极高危组以上,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7. 甲状腺机能亢进和甲状腺机能减退,报销项目:化验费及药物治疗;
8. 原发性青光眼,报销项目:检查费及药物治疗。
待遇标准为每学年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不设起付线,门诊报销比例为50%。办理慢性病门诊待遇由学校医保经办人按程序提供资料申报,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享受慢性病待遇大学生选择2家开通慢性病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
二、 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费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同一由基本医疗保险包干报销1650元。
三、 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未达到2000元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足至90%。
四、 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费划拨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0元,对参保人数低于500人的学校,学年门诊统筹费清算后,超支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金承担80%。
五、 本通知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