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新资助政策,完善校内助学体系,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高等学校提取部分学费用于专项助困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学院教〔2006〕124号)文件精神,学校设立专项助困经费。为管理使用好专项助困经费,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中国籍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专项助困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现行贫困生资助政策,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全部经费用于符合资助条件的困难学生。
第四条 在资助方式上采取“以解决生活困难和注重能力培养、全面提高素质”并重的方式,在给予困难学生经济资助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心理健康等教育,构建实践性平台,帮助他们树立自立、自强的信心,鼓励他们勤奋学习、早日成才。
第二章 专项助困经费的设立与分配
第五条 学校按年度本科学生实收学费总额的10%提取专项助困经费,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将专项助困经费纳入学校当年的收支预算计划。
第六条 每年度安排的专项助困经费按学生工作部(处)60%、学院40%的比例分配管理使用。
第七条 根据学校实际,国际工商学院按照学费4000元/人、现代设计艺术学院按照学费10000元/人计提专项助困经费,提取的专项经费纳入全校统筹分配,中华职业学院按照学费4000元/人计提专项助困经费,其中25%纳入学校统筹。
第三章 专项助困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划拨给学生工作部(处)专项助困经费的使用范围:
1. 用于支付学校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2. 用于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款鼓励金;
3. 用于发放孤、残助学金;
4. 用于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贫困学生社会实践、素质提高和技能培训相关费用;
5. 用于困难学生助学育人就业创业培训补助;
6. 用于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助困支出项目;
7. 设立助学激励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优秀学生;
8. 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及爱心助学专项经费。用于学校结合实际设立全校性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他们在参加劳动、锻炼提高自己的同时取得部分收入,已补充学习、生活上的费用;对发生突发、特殊事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对特困生进行慰问等资助活动。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专项经费总额内,确定和调整上述助困经费的具体比例
第九条 划拨到学院专项助困经费的使用范围:
1. 用于自立奖助学金(校级助困奖助学金);
2. 用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学院专项助困经费总额的40%);
3. 用于困难学生的特殊困难助学补助;
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资助来自高寒山区、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特困生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特别是注意资助特困生中的孤残学生及家庭困难的烈士子女。
4. 用于贫困学生的生活、学习必需品补助费;
5. 用于上级有关部门、学校和学院组织的贫困学生社会实践、素质提高和技能培训相关费用。
6.用于困难学生的助学育人创业就业培训补助。
第四章 专项助困经费的使用管理、审核及公示发放
第十条 学校设立专项助困经费专户,并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使用。困难学生的资助费,每学年按十个月计发。勤工助学酬金、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各类奖助学金通过学生本人提供的银行卡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专项助困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实行专账管理,年末余额除未按要求使用完的勤工助学费由学生处收回外,其他可滚存使用。
第十二条 划拨到学生工作部(处)的专项助困经费由学生工作部(处)助学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长审批。
第十三条 划拨到学院专项助困经费的使用,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各学院向学生工作部(处)助学办公室报送用款计划并经学生工作部(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各学院每月5日前向学生处报送上个月的《专项助困经费使用决算月报表》。
第十五条 专项助困经费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会议、工作经费等学校公用支出和其他支出。学生工作部(处)、学院必须建立专项助困经费明细账,每学期公示一次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校师生、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审计。各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有违纪违规者,按学校财经纪律予以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自立奖学金的评定按《9999js金沙老品牌自立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补贴的核定按《9999js金沙老品牌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专项助困经费使用各项目的支付比例、社会实践、素质提高和技能培训项目种类由各学院结合专业设置自行制定,并报学校审定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