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本条是对红十字会性质和职能定位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中国第一次代表大会将其正式定名为“中国红十字会”,明确中国红十字会的统一性和唯一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明确规定:“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声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三方面的活动共同构成一个世界性的人道主义运动。在这个世界性的运动中,每个国家的红十字会如果要得到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承认,它必须是“该国唯一的全国性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并由一个中央委员会领导”。在对外交往中,这个“中央机构是唯一有资格代表该会的”。
中国是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成员,其地位应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规则和相关要求。为此,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正式的使命声明中说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一个公正、中立和独立的组织,其特有的人道使命是保护战争和国内暴力事件受难者的生命与尊严,并向他们提供援助。” 关于人道的解释,《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阐述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本意是要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在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疾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该组织还指导和协调国际援助工作以及推广和巩固人道法和普遍人道原则的工作。1993年红十字会法将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确定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之后,在20多年实践中,中国红十字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人道救援、救助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因此,本次法律修订未对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作出修改和调整。1990年9月12日,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签署《金门协议》。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1863年2月9日由瑞士人亨利·杜南倡议成立。当时称为“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红十字组织,也是瑞士的一个民间团体。甲午战争时期,日本的红十字组织“赤十字社”来到中国战地,这群人道主义者们不仅救日本人,也救中国人,令当时的国人觉得匪夷所思。从那时起,红十字会的精神已悄悄埋下了种子。1904年,日俄战争时期,在中国绅士沈敦和等人的共同努力下,“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宣告成立,这是中国第一个红十字会组织。1904年3月“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决定先期募捐银5万两。但令人欣喜的是,2个月时间就募捐了20万两白银,为当时中国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日俄战争结束后,盛宣怀成为政府任命的中国红十字会首任会长,将“中国红十字会”改名为“大清红十字会”。“中国”变“大清”,两字之差,却是把红十字会由民办变为官办。一时之间,红会似乎失去了其原本的含义。但民间力量没有理会清政府的官办安排,“万国董事会”仍依照原本“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组织形式进行他们的活动,这场对于红会精神的反抗愈演愈烈,追求人道主义的心紧紧依偎在一起,向着黑暗迸发出巨大的力量。“万国董事会”两天后,盛宣怀因“保路运动”被清政府罢官,清廷宣布由吕海寰接任大清红十字会会长。至此,中国红十字会形成京、沪两会的格局。抗战胜利后,红十字会归国民政府行政院管理,至此,中国的红十字会组织成为官方团体。红十字会在中国的土地上愈发葳蕤。1993年红十字会法将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确定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之后,在20多年实践中,中国红十字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人道救援、救助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如今,我国的红十字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保护下持续积极开展着工作,将人道主义的种子撒向中国的土地。